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问:】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背景
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亮相。
为了规范运作,财政部网站还刊登了《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的文章,对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加以说明。
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如何正确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相关信息,会对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市场产生深远影响。
该条解释对融资融券业务执行的会计标准进行明确,实乃当务之急。
答: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讲解:
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
融资业务其实是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
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
思考:客户选择融资业务或融券业务时需要如何考虑?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证券公司和客户根据银行贷款的业务做相似的会计处理即可,具体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在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自身持有的证券借给客户,约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客户需归还相同数量的同种证券,并向证券公司支付利息费用。
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
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同理,证券公司在融券业务期间,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在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客户从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客户再进行证券交易时,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的交易。
按照本条解释,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2)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时,按照证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要求,需要设置两个重要的会计科目:
一个是“结算备付金”;
一个是“代理买卖证券款”。
(3)“结算备付金”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接受客户委托存入信用担保资金等而形成的负债。